分類界定人防工程產權
本報北京3月15日訊 由于人防法律體系不健全,長期以來人防工程產權的不明晰,導致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不規范。甘肅省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四煤礦選運隊助理工程師呂惠嬙代表建議,應修改人民防空法,明確人防工程產權。
呂惠嬙指出,當前人防產權問題主要集中在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歸屬方面:有觀點認為應屬開發商所有,有的認為應屬業主所有,也有認為應屬國有資產。
“產權不明晰帶來的諸多不利的影響。”呂惠嬙說,一方面,人防工程竣工后,投資者雖然有使用權、租賃權,卻沒有所有權、轉讓權和抵押權,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影響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而人防主管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因沒有產權證、土地證,無法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影響了國有資產管理。另一方面,產權不清也不利于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
呂惠嬙建議,盡快修訂完善人民防空法,界定為國防資產的人防工程為國家所有,人防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由人防部門 負責,開發商有優先使用權,并按有關規定向人防部門繳納使用費。由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應當為“誰投資誰所有”。
來源:法制日報 中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綜合信息網